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04月01日 14:01  点击:[]

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吉林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必须坚持自愿申请,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严肃党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章、党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大学生入校后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入党启蒙教育。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派人找申请人谈话,指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第八条 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程度,把积极分子划分为一般、重点和计划发展对象三个层次。一般积极分子是指基本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一部分;重点积极分子是表现突出的一部分;计划发展对象是重点积极分子中已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一部分。一般积极分子经支委会讨论确定,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重点积极分子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确定;计划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并经过超前考察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确定。

第九条 对一般积极分子,党支部可指定一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对重点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培养人和支部委员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表现,指出优点、缺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努力方向。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全体党员大会,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一般积极分子要填写自然情况登记表,重点积极分子要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考察,每次考察结果以写实方式填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并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经常性工作,给积极分子交任务、提要求,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要注意把平时考察和集中考察结合起来。定期分析和研究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根据表现情况和成熟程度,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二条 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和档案,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2)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自传;(5)政审材料;(6)团组织"推优"材料;(7)党内外群众意见;(8)学生学习成绩材料等。入党积极分子调往外单位或毕业分配,其档案材料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随行政档案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 发展青年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要按"推优"程序和标准,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之前集中对发展对象进行一次超前考察,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确定下一年度发展对象,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要搞好审查和考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审定(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审定)。重点积极分子培养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计划,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本年度一般不应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重点积极分子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后,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1)本人的政治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政治情况。(2)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主要是了解其父母(或抚养人)、配偶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和现实表现。对于同本人从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社会关系,不必调查。调查证明材料中,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有问题的要写清楚,无问题的也应注明。 政治审查必须形成政审综合材料。

第十七条 计划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经过不少于40学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校党校定期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时事政治、入党辅导材料等。

第三章 对发展对象的审查

第十八条 严把入党动机关。正确的入党动机是献身共产主义事业,履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自觉地为实现党的最终目标而奋斗。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关键。

第十九条 严把政治审查关。政治审查采取函调或外调,结合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材料,找有关人员谈话等形式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和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是否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是否自觉地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严把党校培训关。学校党校每半年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严把学习成绩关。要求发展对象品学兼优,真正做到德、智、体、能全面发展。注重考查发展对象的学习态度、勤奋程度、动手能力及学习成绩;发展前学习平均成绩排名应在本班级前40%,无不及格现象。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学习成绩适当放宽,可在毕业年级时发展。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学生,学习成绩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严把群众意见关。

1.发展学生党员,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通过率达到80%以上。

2.发展教职工党员,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由所在部门对发展对象做出综合鉴定。党委组织部也要派人在一定范围内了解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3.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采取张榜公示的形式,公示期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

4.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示、审查合格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严把入党手续和发展程序关。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和教育的过程,也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途径。要严格按照一般积极分子、重点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个培养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严把基础材料关。基础材料是掌握发展对象情况的依据,也是存档的必要材料。提交党委会审议前,必须具备下列基础材料:《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自传、《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推优"材料、培训材料、政审材料、鉴定材料、学习成绩材料等。材料内容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填写规范、整洁、无差错、无涂改。

第四章 预备党员接收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已经具备入党条件的,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经过认真研究,提出吸收入党的初步意见,经由分党委(党总支)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直属党支部直接报组织部审查),经全校公示无问题,党委组织部部务会通过后,下发《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缓期登记、限期改正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在确定入党介绍人前,党支部应审查其是否具备做入党介绍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1)向被介绍人宣传党的纲领、章程,讲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如实向党组织做出报告。(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3)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要把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觉悟和现实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要指出其主要缺点,并表明自己对其入党的态度。(4)在支部大会上,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5)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他能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八条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将《入党志愿书》内各栏目包括的内容向发展对象介绍清楚。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栏目填写,做到内容详实、字迹工整、页面整洁。

第二十九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注意事项:(1)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决心。(2)填写"本人经历"一栏时要从读小学开始如实地详细填写。(3)“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4)"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与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大的亲友。(5)"对党还有哪些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不便填写的问题。(6)《入党志愿书》要贴本人近期免冠二吋彩色照片。

第三十条 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支委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2)检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其它材料是否齐备无误。(3)支部书记找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作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教育其正确对待支部大会的决议。(4)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到会。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支部全体正式党员的半数。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依据《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简历。主要包括: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4)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了解的情况。(5)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7)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8)发展对象表态。(9)列席会议的其他积极分子发言。(10)支部书记总结。

第三十二条 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注意事项。(一)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被发展对象和支部大会应予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二)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三)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应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一个,表决一个。(四)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1)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2)应到会和实到会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姓名。(3)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4)票决结果。(5)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内,主要内容:(1)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简要说明同意其入党的理由。(2)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应到会和实到会的党员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赞成、反对和弃权的党员数,主要的不同意见是什么。落款填写支部全称和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并履行完手续后,应及时将发展对象的材料及支部大会的记录,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查。

第三十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审查前,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分党委(党总支)审查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会上要认真听取党支部的考察情况,如发现某些问题尚未弄清或手续不完备时应待弄清问题、手续完备后再开会讨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直属党支部直接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校党委要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前组织员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同发展对象谈话要单独地进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态度;对党的基本知识了解掌握的情况。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员标准和党的宗旨教育,指出优、缺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组织部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接到通知后,支部要及时找预备党员谈话,说明其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活动并按时缴纳党费;对未批准入党的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理由,并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条 新审批的预备党员,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宣誓。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予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和预备期培养人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的“考察写实”。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的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主要写清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实事求是地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后有哪些进步和提高,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委会要认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联系人的意见以及党小组或党支部的考察情况,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下降幅度较大的延期半年或一年转正(由于特殊原因学习成绩下降幅度较大的,需有班主任和基层党支部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上报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期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党内外群众对其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正的记录。

第四十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基层党支部确定的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收到转正全部材料后,即报校党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加盖党委公章和党委书记名章。写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写明延长时间。党委组织部将党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同新党员谈话,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第四十八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入党材料转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存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如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办法如下:

1.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有关责任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人。

2.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不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讨论通过的,不召开委员会讨论而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查通过的,或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联系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对党组织提供虚假材料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4.入党介绍人如果失察失误,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使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其责任。

5.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要追究其责任。有关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6.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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