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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

入党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2025年04月05日 16:36  点击:[]


第一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公示没有异议,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初研究确定当年发展计划。发展计划数量原则上为上年度发展党员人数的200%左右。发展计划由支部委员会提名,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经过超前考察后,方能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列入发展计划的,本年度不应发展入党。

超前考察采取查阅学习成绩、政治审查、民主测评、听取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为下一步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五条: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有无违纪信教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函调和外调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综合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条: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结束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没有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须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未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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