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情况、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以及正确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情况等,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吉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通报。
重视从高知群体、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二条: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认真总结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制定下一年发展党员计划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每年向学校党委和吉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条:学校党委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制定,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印制,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