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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

2025年04月05日 20:13  点击:[]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人民币)。各学院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学院学生人数确定。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全面考核(依据《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办法》)的基础上产生。

第八条: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吉财教〔2007〕56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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