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党课、理论学习等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靠近党组织。特别是要通过新入职教职工培训、新生入学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条: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岁的学校教职工或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为什么要入党、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怎样积极争取入党等。
流动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的内容主要有: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它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入党申请人名册》。
第五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备案,统一编号管理。同时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应以一定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党组织重新指派,并作出书面说明,做好交接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审阅思想汇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有无违纪信教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考察写实;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一般一季度至少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汇报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的认识;完成某项重要任务后的收获和提高;参加某项重要活动,或学习了某篇重要文章,或观看了某部影片后,所受到的教育和体会;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产生的想法;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汇报的问题等。
第九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注意把平时考察和集中考察结合起来。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考察写实,考察写实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避免空话套话,指出被培养人的优、缺点,缺点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不能千篇一律。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重点研究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和各二级党校负责。入党积极分子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3年内有效。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证书过期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和档案,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2)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材料;(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4)思想汇报;(5)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材料(6)《党校学员结业登记表》;(7)确定积极分子公示材料等。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专业调整或毕业离校,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确认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