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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长春工程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03月26日 11: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专业学位的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学位论文的抽检以及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四)研究并处理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审查新增校内、外研究生导师名单,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监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

(八)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二)通过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三)评审抽检的学位论文以及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四)研究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提议新增校内、外研究生导师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聘任,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对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六)审查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表决事项须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三章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答辩申请

第六条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其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拟解决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先进性。

(二)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工程设计、产品研发、应用研究、工程施工、工程勘测、工程规划、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调研报告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体现。

(三)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四)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应条理清晰、用词准确、表述规范。根据不同学位论文内容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参照我校和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相关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以及相应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条件

(一)学业要求

学校正式录取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科目。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7学分,专业必修环节不少于7学分。

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学分,非学位课程考试60分即可获得学分。规定进行考查的课程及专业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即获得学分。

(二)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的考核,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经校内、外导师共同审阅,认为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标准,论文重复率检测不超过20%,通过论文预答辩。

(三)成果要求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提供以下成果之一:

(1)提交1份工程技术报告或1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2)正式发表1篇以长春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的学术论文;

(3)撰写1篇由导师签字认可的、以正规发表论文要求为标准的学术论文;

(4)申请并被正式受理1项以长春工程学院为发明权人,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设计人(如为第二设计人,则第一设计人必须是导师)的发明专利;

(5)申请并被正式授权1项以长春工程学院为发明权人,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设计人(如为第二设计人,则第一设计人必须是导师)的实用新型专利;

(6)以前五名的身份参与完成了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内容相关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八条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实施评阅制度。学位论文应聘请2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1位应来自相关企业或工程单位。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九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条  当评阅人均认为论文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可以参加答辩的,准予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若有1位评阅人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提出学位论文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时,研究生管理部门应通知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其进行修改或全面整改。论文修改或整改完成并符合重复率检测要求后,另增聘1位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准予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当复审专家仍认为该论文存在较严重问题、需要进行较大修改或未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研究论文相关修改或重做事宜,并作出在半年内或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论文评审未通过而重新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应在有效培养期限(四年)内,完成答辩申请并通过论文答辩,否则,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三条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本工程领域的专家委员组成,委员中应聘请2位校外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来自相关企业或工程单位。校内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工程领域专家中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名单在论文预答辩时由导师与预答辩小组成员协商提出建议,由培养学院审定,报研究生部备案。学位论文一般应提前一周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应由本工程领域具有中级(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办理论文答辩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严格把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对是否推荐为优秀论文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推荐为优秀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推荐为优秀论文的,方可参加校级、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十九条  如学位申请人答辩未获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对论文进行进一步修改时,须经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通过,可作出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则研究生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重新答辩申请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重新答辩。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如逾期未申请答辩,则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一条  答辩通过后,须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审批材料、复查及定稿印刷后的学位论文等送交研究生部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审议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向所在培养学院提交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培养学院审查合格的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部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汇总、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

第二十六条 已获学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学位:

(一)有证据表明,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二)学位论文被抽检不合格,经认定确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者;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者。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如因当事人地址变更而无法投寄,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决议起15天内到研究生部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者,应在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后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答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长工院研字〔2014〕1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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