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工院字[2019]87号)文件规定,能源动力工程学院林波等1名学生因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予林波等1名学生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14日),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将申诉材料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邮寄或直接送到能源动力工程学院6401室。地址:联系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邮编:130103,高老师;联系电话:0431-80578505。逾期未提出申诉的,不再予以受理,学校将按照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公示期结束后,视为退学决定书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