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的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党校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校作为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对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进行思政和党建理论研究的基地。学校党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按照党的十七大的部署,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把学习、研究、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党校工作的中心内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党校事业的新发展。
第三条 学校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干部、师生党员骨干和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职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二章 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党校学员政治上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认真,成绩良好,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党课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主要为党员、科以上干部,以及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六条 其他培训对象须符合各类培训班的要求,经党校审核符合条件者。
第七条 推荐程序:教职工学员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参加校党校培训。学生学员须本人申请,经班级团支部推优,党组织推荐,由党校(分党校)审定。
第三章 教师队伍
第八条 教师队伍由党校统一聘请。
第九条 教师队伍采取外聘和内聘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学安排
由党校根据培训班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内容
1.干部培训侧重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教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师生党员骨干的培训侧重于党的知识和党性教育。
3.党务工作者的培训侧重于党务工作业务知识的培训。
4.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校党校指定的《入党培训教材》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组织
成立培训班,每个班设班主任、班长、副班长各一名。
班主任一般由教师担任,负责本班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与管理。
班长、副班长一般由学员担任,协助班主任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
1.综合考评实行卷面考试与平时测评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方法。即卷面考试成绩占80%;平时测评成绩(出勤率、作业、心得体会)占20%。考核成绩记入《党校学员结业登记表》。
2.学员参加党校考试须遵守学校《考场规则》。若发现有抄袭、夹带、偷看、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等舞弊行为,取消该学员本次学习资格,按学校管理规定予以违纪处理。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 培训班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由各培训班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作为平时测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员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做笔记,积极参加学习小组讨论、社会实践等活动,并认真完成党校规定的自学内容,积极撰写心得体会。
第十六条 党校学员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席,请假要以书面形式,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报校党校审批。
第十七条 党校学员应服从班主任的管理。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党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习资格
1.培训期间请假两次以上者;
2.旷课1次或迟到早退2次者;
3.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
4.不交作业或学习心得体会者;
5.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七章 学员结业
第十九条 党校学习期间,结业考试和平时测评考核综合成绩合格者,授予结业证书,否则,不予结业。
第二十条 党校学员综合成绩合格者,按规定填写《党校学员登记表》,由党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培训班结束后,党校负责将学员学习期间的表现及基本材料反馈给其所在党组织。
第八章 优秀学员评比条件、比例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原则上出满勤。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学习结业考试成绩优秀。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加培训班活动,表现突出。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为本期培训班学员总数的5%
第二十七条 评优程序:由各班推荐,校党校审批。
第九章 学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九条 自觉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事请假。
第三十条 服从党校的教学安排,积极完成党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上课认真听讲、勤记笔记,刻苦自学、独立思考,讨论时积极发言,主题实践活动时积极主动。
第三十二条 上课时间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物,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做好轮流值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认真作业、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和总结,按时上交。
第三十五条 尊敬老师,团结友爱,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第三十六条 认真参加考试和考评,做好学员个人小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分党校参照本办法执行。